响政办发〔2024〕24号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响水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响水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香港藏宝阁990990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响水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治理;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用地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确保空气质量保持全省前列,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到2025年,全县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0%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2%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完成省下达减排目标。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一)严格环境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严禁核准或备案钢铁(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
(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
(三)推进产业布局优化。加快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清洁原料替代力度。鼓励和推进汽车4S店、大型汽修厂实施水性涂料替代。
(四)推进园区、产业集群绿色发展。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地区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现有中小型传统产业集群制定专项优化提升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和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绿岛”项目。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五)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35%左右,可再生能源占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8%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40%左右。
(六)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未达到能耗下降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两高”项目缓批限批。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鼓励发电向高效、清洁机组倾斜。
(七)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热外的燃煤锅炉。淘汰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到2025年,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
(八)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九)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到2025年,大力发展铁路、水路货运,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3%左右。
(十)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城市物流配送更新车辆电动化比例力争突破60%。力争2024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十一)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大力提高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较2020年翻一番。
(十二)强化成品油和船用燃料油质量监管。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推动全县在营加油站三次油气改造建设。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三)强化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持续开展“清洁城市行动”。聚焦施工工地、裸露地块、港口码头、城市道路、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领域区域开展扬尘治理攻坚,道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推广装配式施工,推进防尘天幕和全电工地试点。推进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当地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到2025年,全县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3%以上;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50%以上;对城市公共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
(十四)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落实《关于印发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规发〔2024〕2号)要求,鼓励各镇(区)结合实际合理统筹安排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收储利用,推进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离田利用的科学化、均衡化,提高秸秆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到2025年,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运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及巡查精度。
六、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压降排放强度
(十五)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重点工业园区建立分环节、分物种管控清单,实施高排放关键活性物种“指纹化”监测监控和靶向治理。到2025年,重点工业园区VOCs浓度比2021年下降20%。
(十六)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与提标改造。巩固钢铁行业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成效。有序推进铸造等行业深度治理。持续推进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任务。到2025年底,全县水泥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十七)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和恶臭扰民问题。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该设计建设专用烟道。
(十八)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到2025年底,全县化肥使用总量较2020年削减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达到95%左右。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九)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空气质量未达标的镇(区)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已达标地区巩固改善空气质量。
(二十)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动机制。统筹落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落实长三角地区协作机制,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应对保障,积极做好联防联控。
(二十一)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部门责任分工。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预警,按照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二)强化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并发挥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平台指挥调度功能,加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和结果运用。
(二十三)强化执法监管能力建设。依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探索超标识别、取证和执法的数字化监管模式,强化执法效能评估。
(二十四)强化决策科技支撑。支持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科技攻关,探索硝酸盐与二次有机物生成机制、精细化调控及健康效益评估等技术研究。
九、严格执行法规标准,强化政策支撑
(二十五)强化法规标准引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法规标准宣贯,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重点行业按照技术指南或工程规范,制定精细化治理方案。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
(二十六)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抓住国家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机遇,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环保装备升级换代、汽车以旧换新。完善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经济激励政策,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
(二十七)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
十、强化责任落实,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底线,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际,组织制定辖区内的行动计划,建立组织机构、指挥调度、督查检查工作机制;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帮扶,细化任务分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二十九)严格考核奖惩。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高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空气质量未明显改善、持续恶化且问题突出的地区,采取通报曝光、提醒约谈、考核问责等方式倒逼责任落实。
(三十)引导全民共治。着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倡导全民行动,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件:响水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响水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重点工作任务 | 责任分工 | |
1 | 严格环境准入 | 严禁核准或备案钢铁(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 县发改委、县数据局、县工信局、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
2 | 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 | 县工信局、县发改委、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3 | 推进产业布局 | 加快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 | 县发改委、县工信局、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 | 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 | 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推动重点企业、钢结构、包装印刷企业、船舶修造、家具制造企业实施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加大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抽检。2024年,对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产品目录,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抽检不少于2批次。 | 县工信局、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 | 鼓励和推进汽车4S店、大型汽修厂全部水性涂料替代,2024年底前,完成第一批汽修行业治理。 | 县交通运输局、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 | 推进园区、产业集群绿色发展 | 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地区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优化提升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和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绿岛”项目。 | 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数据局、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8 | 鼓励积极开展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工信局等配合。 | |
9 | 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 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35%左右,可再生能源占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8%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40%左右。 | 县发改委牵头、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等配合。 |
10 |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 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鼓励发电向高效、清洁机组倾斜,落实“清洁发电、绿色调度”。到2025年,全县非电耗煤(含自备煤电厂)和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公用机组耗煤较2020年下降5%左右。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 县发改委、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1 | 降低重点领域能耗强度。对未达到能耗下降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两高”项目缓批限批。在建项目能效水平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 | 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2 | 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 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热外的燃煤锅炉。淘汰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 | 县发改委、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3 | 到2025年,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 |
14 | 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 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发改委等配合。 |
15 | 优化货物运输结构 | 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到2025年,大力发展铁路、水路货运,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3%左右。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钢铁、火电、水泥、玻璃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 | 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6 | 重点港区在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对城市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新建或改扩建年吞吐量5万TEU的集装箱,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具备条件的实现铁路深入码头前沿。 | 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7 | 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 | 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城市物流配送更新车辆电动化比例力争突破60%。2024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500辆以上。 | 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服务中心、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8 | 推动市管高速公路服务区、港站枢纽充电、加气、加氢等配套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换电模式和“光储充”试点应用。有序开展中重型货车氢燃料等示范和商业化运营。到2025年,全县市管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达到100%。 | 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9 | 加快建设绿色港口,集疏港运输逐步减少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推广使用新能源重卡。鼓励发展智慧仓储、智慧运输。推动货运“一单制”应用试点。到2025年,全县港口新能源、清洁能源消费占比达到50%左右。 | 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0 | 力争提前一年在2024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场内车辆)。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鼓励逐步推进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场内车辆)淘汰。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1 | 分阶段、分步骤扩大国三柴油货车限行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启动国三柴油客车限行措施。2024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实施国三柴油货车限行;2025年11月1日起,实现全县国三柴油货车限行。在火电、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 | 县公安局、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2 | 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机动车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建立常态化联合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开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3 | 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 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2024年,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60%,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占比达到90%以上。实施到港船舶燃油抽样检测,抽样燃油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4 | 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在内河沿线布局建设电能、天然气和氧能服务站。大力提高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较2020年翻一番。 |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 |
25 | 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管控。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配合。 | |
26 | 强化成品油和船用燃料油质量监管 | 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严格按照海关总署2023年第193号公告《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执行,实施2024年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产品目录,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发动机润滑油、车用汽油清净剂等抽检不少于10批次。加大车用柴油抽检力度,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依法追究相关生产、销售主体责任。 | 县发改委、县公安局、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7 | 强化扬尘污染治理攻坚 | 实施“清洁城市行动”。建筑工地无大面积未覆盖裸土,推进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当地智慧工地监管平台。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推广装配式施工,推进防尘天幕和全电工地试点。聚焦施工工地、裸露地块、港口码头、城市道路、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领域区域开展扬尘治理,道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 | 县住建局、县城管服务中心、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8 | 到2025年,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3%以上;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50%以上;对城市公共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 | 县住建局、县城管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城投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9 |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 落实《关于印发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规发〔2024〕2号)要求,统筹安排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收储利用。到2025年,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运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及巡查精准度。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30 | 强化VOCs综合治理 | 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31 | 化工行业集中的地区和重点工业园区,2024年年底前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每年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实施效果抽测评估。重点工业园区建立分环节、分物种管控清单,实施高排放关键活性物种“指纹化”监测监控和靶向治理,加强效果动态评估。到2025年,重点工业园区VOCs浓度比2021年下降20%。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各有关部门配合。 | |
32 | 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督促油品码头依法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推动全县在营加油站三次油气改造建设。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3 | 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 巩固钢铁行业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成效,加快推进煤电机组全负荷脱硝改造。有序推进铸造行业深度治理。到2025年底,全县水泥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和清洁生产改造。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分类处置。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配合。 |
34 | 实施重点行业绩效等级提升行动。以钢铁、水泥、铸造、化工等行业为重点,鼓励、引导企业实施提级改造,培育一批绩效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绩效A级企业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正面清单。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工信局等配合。 | |
35 | 建立和完善1+11专家服务支撑团队,强化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进一步提升道路和工地扬尘精细化治理水平,优化产业布局,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全面提升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聚焦排放大户友好减排“对标找差”。全方位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污染源治理提升,推进清洁原料替代、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加快推动铸造行业的综合整治。 | 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6 | 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治理 | 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和恶臭扰民问题。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建设,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利用专用烟道有组织排放。推动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规模以上及投诉集中的餐饮服务单位、城市综合体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 县城管服务中心、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数据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37 | 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 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力争2025年底,全县化肥使用总量较2020年削减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达到95%左右。 |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
38 | 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 | |
39 | 开展空气质量达标管理 | 空气质量未达标的镇(区)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已达标地区巩固改善空气质量。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40 |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 统筹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落实长三角地区协作机制,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应对保障,积极开展联防联控。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41 |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部门责任分工。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气象局等配合。 |
42 |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应急预案移动源管控要求,建立重点用车单位清单,实现动态管理。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服务中心、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3 | 强化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 加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和结果运用。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响水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4 | 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 |
45 | 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加强移动源路网信息、交通流量、排放状况、保有量等信息互联互通。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服务中心等配合。 | |
46 | 强化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 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探索超标识别、取证和执法的数字化监管模式,强化执法效能评估。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
47 | 在锅炉炉窑、柴油车(机)、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质量、餐饮油烟、扬尘污染治理和煤炭、油品、涂料质量监管等方面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8 | 加强决策科技支撑 | 推进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氨逃逸精准调控、多污染物综合治理等技术方法研究。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科技攻关,推进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物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到2025年,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并实现逐年更新。 | 县科技局、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委、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9 | 强化法规标准引领 | 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重点行业逐步按照技术指南或工程规范,制定精细化治理方案。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0 | 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 | 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 | 县发改委牵头,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等配合。 |
51 | 按车辆排放水平试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鼓励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 | 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2 | 完善相关激励政策,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 |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等配合。 | |
53 | 充分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 | 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财政支持倾斜。有效发挥信贷政策引导作用,加大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 | 县财政局、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4 | 深化“环保贷”机制,不断加强政银企对接合作。 | 县政府办(金融办)、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工商联等配合。 | |
55 | 加强组织领导 | 坚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底线,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建立组织机构、指挥调度、督查检查工作机制;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帮扶,细化任务分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56 | 严格考核奖惩 |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高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空气质量未明显改善、持续恶化且问题突出的地区,采取通报曝光、提醒约谈、考核问责等方式倒逼责任落实。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57 | 引导全民共治 | 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知识。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8 | 依法依规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9 | 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推进使用新能源车辆,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完善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 |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