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客观公正;诚信申报、保护隐私;上下联动、分层核对;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核对对象:
申请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的家庭;已享受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的家庭;认定对象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
核对内容:
包括家庭人口、户籍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经营性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等。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收捐赠(赠送)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船舶、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贵重藏(饰、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