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解除查封、预查封或续封的,该查封登记失去效力,但登记机构不能依职权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十二条: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3.1注销查封登记的适用情形: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