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和《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盐人社发〔2024〕10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文件精神,响水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三类地区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本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特此通知。
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