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9年,国家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对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内容作出了调整。2013年发布实施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3号)已不适应新的上位法律,于2022年3月1日废止。为有效衔接《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对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政府相应出台了《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22﹞4号)。
我县原施行的《响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响政规发〔2015〕2号),是根据“省政府93号令”制定的,必须根据最新的上位法律和规定,同步调整更新。
二、制定依据
1.《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2021年12月30日公布。
2.《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22﹞4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制定,2022年4月2日公布。
三、主要内容
《响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参考了“省政府87号文”、“市政府4号文”的主体架构和主要内容,共五个章节二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安置人员名单产生的范围以及镇(区)、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等。其中第三条专门明确了不能作为安置人员的对象,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等。
第二章“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功能定位是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规定筹资渠道有两个:一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二是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全额抵缴安置补助费,增加社会保障费用。明确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20%×180×80%。)和土地报批前社会保障费用归集的程序以及确定社会保障费用和保障对象年龄段标准的时间点(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等。
第三章“社会保障方式”。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章“资金管理”。明确了社会保障费用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程序、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的计息标准、保障对象参加不同险种个人分账户资金的处理方式以及保障对象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的处理办法(可以依法继承)等。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对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而是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实施时间,并对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方式作出规定。